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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需要儿童友好社区?

发布时间: 2017-03-30 14:22:05 发布人:永真公益基金会

分析我国目前在儿童方面较具体的策略做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就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相关联合国机构倡导“儿童友好社区”,旨在通过社区层面构建对儿童友好的环境包括相应体制机制,更好地实现儿童发展 ...


来自: 《社区天地》2015年第3期

儿童时期对人的一生有重要影响,这一点无论是在普通人的认识中还是在相关学科的研究中都是得到承认的。中国俗话说“三岁看小,七岁看老”。国内外一些心理学家关注儿童早期养育的状况、特别是与母亲的关系对其情感和人格发展的影响,指出了依恋关系的重要性和“母爱剥夺”的不利后果。社会学家们则重视社会化过程,重视儿童和青少年时期(大部分是在国际通行的儿童年龄认定的18周岁以前阶段)所接受的教化和环境影响在其成长为一个“社会人”中起到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等领域强调儿童的脆弱性,突出其更依赖于环境,包括更易遭受各种风险损害的地位和处境。

虽然我们不能绝对化地看待儿童时期对人的重要性,我们也同意成人之后面临的环境更多元复杂,人也有更多的自我选择与自决性,但是,应当说对于儿童的认识上有两点共识是存在的。一是儿童阶段人的生存发展状况和质量多多少少影响到他或她以后的生活状况与质量,包括他或她作为社会成员的存在与功能运作;二是儿童更依赖于周围环境,在人与环境的互动和相互作用中环境处于更有力的位置,人(儿童)则更易被环境所影响。这两点共识分别导向社会和公共机关在涉及儿童有关事宜时的两个行动取向。其一是,强调儿童发展对全民族素质和社会运作与发展的重要性,并为此致力于创造条件促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包括其生理、心理、道德和社会性的更好发展。这可以说是儿童发展的取向。其二,强调儿童的脆弱性和易受环境侵害的特性,力求提供保护使之免于受到环境的伤害或不利影响。这可以说是儿童保护的取向。当然,两种取向之间是有联系的。如果说儿童保护取向看似有消极的意味,但它正是儿童发展的基本前提,并且,通过保护消除了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外部因素,有利于儿童依其天性更好的发展,这本身也有积极的意味。反过来,儿童发展越顺利、越好,也有利于其更好地抵御各种伤害,从而促进儿童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上述的共识和行动取向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来。联合国更通过《儿童权利公约》将这些共识和行动取向统一在以儿童权利为本的综合性的策略中,即围绕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四大权利的儿童权利保障策略中。在我国,政府通过儿童发展纲要实际上也在贯彻和体现这些共识和行动取向。《儿纲》所确定的“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福利”、“儿童与社会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诸领域也就是分别体现了儿童发展与儿童保护的两个基本取向,并谋求在实际行动中有所结合。不过,我国在儿童相关方面的公共政策与社会集体行动,还需要更加强化“儿童权利”的意识,因为中国是首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同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是明确承认有关儿童权利的。

现在的问题是,虽然国家明确了在儿童事宜方面基本的行动导向和大的方略,但如何落实、真正实现儿童获得更好发展和更好保护的目标?在现实中,我们看到,无论在儿童保护方面,还是在儿童发展方面,都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这表明我们的具体行动策略和机制,可能还有着不小的改进余地。

在儿童保护方面,如何更有效保护儿童免于遭受各种人为侵害和环境伤害?这方面近些年仍有各种案例发生,暴露出我们在这方面的问题。这样的案例可能在实际生活中也并非普遍,但是一旦发生就很引入关注。例如性侵的案例,暴力或其他虐待的事例,疏忽照顾的情况。这些问题与儿童意外伤害也有一定的关联,总体上造成儿童的人身、心理—情感和社会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危险或风险。特别需要认识到的是,儿童保护方面的问题即使发生几率小,一旦发生对于儿童的损害是很严重的。因而应当引起高度的重视。

在儿童发展方面,如何满足儿童身心等方面发展的需要,使其能够获得健全的成长与发展?表面上看,中国的家庭和社会都很重视孩子的教育和照顾,国家也重视投入教育事业、医疗卫生事业,以及近些年来对儿童福利事业的重视等,我国儿童的发展似乎有较好的环境支持。但是,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在这一大的方面存在的许多不足。如广为人们关注的“留守儿童、流动儿童、流浪儿童”问题,这些受人口流动影响的儿童群体,在其各方面发展上有不少值得关注的问题。除了这类较特殊群体,普遍的儿童群体中,在身体、心理、情感、道德、社会性的发展上也仍有许多不利状况,因此而引发的某些问题(如偏激的情绪、行为问题)亦时有发生。可以说,由于我国的儿童数量庞大,加之文化和体制等复杂因素的影响,我们在儿童发展方面面临的挑战是巨大的,当前很难乐观看待其状况。

分析我国目前在儿童方面较具体的策略做法,我们看到,首先,家庭仍被赋予了突出的主体地位和角色,无论是在儿童保护还是儿童发展中。其次,政府在儿童发展方面比较重视,相对而言对于儿童保护方面做得较弱。这两个特点有其历史文化和体制成因,但是,它可能已不适应我国社会结构的现实,也不符合相关领域大的趋势和方向。

首先,中国的家庭结构变动较大,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人口大规模频繁流动的影响,事实上家庭作为功能体的承载能力是严重减弱的。我们很难指望现在愈益小型化、愈益松散脆弱的家庭在儿童保护、甚至儿童发展方面承担主角的责任。这不是说家庭不能继续保持在其中的一种角色,实际上多数家庭仍然会愿意努力担当这样的角色。但是,家庭承担这样的角色作用越来越需要获得外部的支持。例如在儿童发展方面,需要获得更多专业化的帮助;在儿童保护方面,法律和权威机构的支持是最需要的。

其次,政府在基本的政策层面承担保障儿童发展的重要责任,包括投入的保障,这本身没有问题。不过,它越来越应对不了儿童发展中日益多样化和专业化的需求,越来越不能很好地回应随着民众和各个家庭主体意识、个性意识和权利意识增长而来的对于儿童发展提出的更自主的要求。事实上,在这方面就是有一种民主化的进程,靠现有的体制做法是难以适应的。另一方面,政府即使仍旧需要承担相对齐一化的基本保障部分,但是其具体的保障过程仍然有多样化和专业化服务的需要,也是现有体制难以较好地满足的。在这方面目前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政府部门体制的做法在深入儿童家庭这一步上很难做到位,也就是“最后一公里”的保障服务可及性问题。

再次,恰恰是在政府最适合承担主体责任的儿童保护方面,尽管近些年政府已经做了各种尝试和努力,试图构建机制和模式,织起以政府主导的保护网,但总的说来,这方面还比较薄弱。由于这种保护涉及严格的法律问题,必须是公权力机关来承担——虽然其中一些环节可以有其他力量参与。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行动上,急需尽快明确。

正是综合以上的分析,在我国儿童事务领域,策略上或需做出调整。

1、在家庭和政府的责任分割上,政府应更多承担起儿童保护的主体角色和儿童发展的基本保障角色,家庭在儿童发展和儿童保护中仍有基本责任,但更多的应是需求者角色。

2、在政府与社会组织乃至市场组织的责任分割上,政府对于儿童发展主要是制定政策、提供投入保障、组织相关服务的生产、监管相关服务提供,而具体生产提供儿童发展相关服务的主体角色应转由社会组织以及适合的市场组织承担;政府应当是儿童保护的主体,具体承担相关保护职责,但一些服务环节可以有社会组织参与协助。

3、在家庭和社会组织及市场组织的关系上,家庭是有关服务的需求者,社会组织包括合适的市场组织是回应需求的服务提供者,尤其是社会组织通过服务支持家庭满足儿童发展和儿童保护方面的需要。

在这当中,“儿童友好社区”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最简单地说,儿童友好社区是实现上述新的策略机制的一个联结点。正是在社区中,实现政府和家庭的新的分工同时又连接的状态,也实现政府与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既合理分工又有机配合的局面,并实现家庭与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分工又合作的局面。反过来,如果离开了社区,新的策略格局依旧无法落实,而我国儿童保护和儿童发展的新局面也无从变成现实。

早在大约十年前,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就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及相关联合国机构倡导“儿童友好社区”,旨在通过社区层面构建对儿童友好的环境包括相应体制机制,更好地实现儿童发展与儿童保护的有关目标。在这种倡导中,社区通过“儿童之家”等服务设施作为基础,支撑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与家庭之间有机连接的儿童发展和保护体系,进而促成“儿童友好城市”或“儿童友好乡村”的建立,最终达致一个“儿童友好社会”。应当说,这样的构想是合理的。随着更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也相信它将逐步成为现实,从而使亿万儿童及其家庭受益,也使整个社会和国家受益。(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社会工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陈涛)